市级有关部门,南湖区财政局、三产发展局,秀洲区财政局、三产办,市财政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经济开发区经发局,市级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04〕63号)和《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05〕52号),根据《嘉兴市级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嘉财企[2007]86号),特制定《嘉兴市级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操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嘉兴市级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补助操作细则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04〕63号)、《嘉兴市第三产业发展规划》(嘉政发〔2004〕64号)、《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05〕52号)、《嘉兴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嘉政发〔2005〕53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市工商局关于推进我市百镇连锁超市和千村放心店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5〕71号)、《嘉兴市大型专业市场及现代物流发展规划》(嘉政发〔2006〕14号)、《嘉兴市商品交易市场“十一五”发展规划》(嘉政发〔2006〕39号)等,特制定本细则。
一、第三产业发展资金政策导向、扶持范围及遵循原则
第三产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着力推进新型服务业、专业市场(农贸市场)、现代物流、商贸流通、休闲旅游、总部经济、连锁经营等产业发展,以进一步提升我市服务业发展层次和水平。
(一)第三产业发展资金扶持范围
1、属于市本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工商登记的独立法人,税收上交市本级财政的企业,以及依法成立的研发机构和其他单位。
2、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守合同重信用,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企业内部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
3、申报扶持项目符合市政府颁发支持第三业发展政策扶持范围。
4、项目申报企业年度上缴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3项税收原则上有所增长。
(二)第三产业发展资金扶持遵循的原则:贯彻财政工作“三个三”发展理念,培植并优化财源结构;符合嘉兴市第三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促进新兴第三产业发展,有利于提高城市品位;政策扶持与企业充分用足现有政策相结合;扶优扶强鼓励投资,注重投入实效与财政贡献相联系;增加公共产品供给,推进第三产业要素资源集约利用;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增强持续发展后劲,促进科学发展。
二、第三产业发展项目扶持方式
第三产业发展资金以补助、奖励两种扶持方式为主,扶持条件及标准:
(一)旅游业
1、投资补助
(1)新建旅游项目补助条件:符合市旅游发展规划;项目经市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项目已完工验收交付使用并经审计。
补助标准:按照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给予一定比例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当年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2)改建旅游项目补助条件:符合市旅游发展规划;项目经市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项目投资额在1500万元以上;项目已完工验收交付使用并经审计。
补助标准:按照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给予一定比例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当年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2、规模奖励
(1)达到A级以上旅游景区,门票收费经物价部门批准,年门票实际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门票实际收入在100-500万元,按上年门票实际收入为基数,年环比增长达到5%、10%和15%,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和8万元奖励;年门票实际收入在500-1000万元,按上年门票实际收入为基数,年环比增长达到5%、10%和15%,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和15万元奖励;年门票实际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按上年门票实际收入为基数,年环比增长达到5%、10%和15%,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奖励。
(2)市内外旅行社组织境外游客在嘉兴市区旅游并住宿,以年500人次为基数,超出部分按每人50元标准给予奖励,最高年奖励不超过10万元。
(3)对市区各旅行社组织国内游客在嘉兴市区旅游并住宿,年累计组团量在2000-5000人次,按每人4元标准给予奖励;年累计组团量在5000-10000人次,超过部分按每人6元标准给予奖励;年累计组团量超过10000人以上,超过部分按每人8元标准给予奖励,奖励额不超过15万元。在市区接待不住宿的“一日游”游客年达到5000人次以上,给予2万元奖励。
3、品牌奖励
(1)对新评定为3A、4A和5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和30万元一次性奖励。
(2)进入省50强、全国百强的旅行社,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
4、休闲农村(农家乐)旅游项目另行制订补助办法。
(二)现代物流业
1、投资补助
(1)新建第三方物流项目或建设物流(含连锁超市)配送中心项目补助条件:符合市现代物流发展规划;项目经市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项目已完工验收交付使用并经审计。
(2)补助标准:按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给予超额累进补助,即实际完成投资额在500-1000万元,一次性补助3%;实际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超过部分一次性补助增加至6%,单个项目当年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2、规模奖励
年物流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1.5亿元、2亿元;或年上缴税收达到300万元、400万元、500万元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品牌奖励
被国家标准委员会新评定为3A级、4A级和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和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以上两项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
(三)商贸流通业
1、投资补助
(1)新建农贸市场或原有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补助条件:符合市商品交易市场“十一五”发展规划或中心城区农贸市场布点规划;项目经市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新建农贸市场按三星级标准建设,原有农贸市场按三星级标准改造提升;项目已完工验收交付使用并经审计。
补助标准:新建市场按项目建筑工程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给予5%一次性补助;原有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给予25%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当年补助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2)新建专业市场补助条件:符合市商品交易市场“十一五”发展规划;项目经嘉兴市市场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并经市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新建专业市场布点与现有专业市场不重复、不雷同;项目已完工验收交付使用并经审计。
补助标准:按照建筑工程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给予2%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当年补助原则上不超过80万元。
(3)商品交易专业市场提升改造补助条件:符合市商品交易专业市场“十一五”发展规划,有工商部门核发的市场登记证;改造项目经市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项目完工验收交付使用并经审计。
补助标准:按照完善市场软件、硬件设施现代化,电子商务应用、物流配送、商品预赔和责任追踪制度建立、商品质量检测等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给予3%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当年补助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2、规模奖励
(1)商业特色街区。符合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多功能、多业种、多业态的富有特色的商业集合体,有商业街管理公司(机构)进行统一管理,营业用房由管理机构集中出租率达到60%以上。
补助标准:以特色街区上一年度上缴税收为基数,年上缴税收环比增长达到10%、15%和20%的,分别给予商业街管理机构10万元、15万元和20万元奖励。
(2)百货零售企业(购物中心)。符合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具有较高的硬件档次和优越的购物环境,营业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前一年度销售额达到2亿元以上,有管理信息系统(MIS),销售时点管理系统(POS)等信息技术支撑。
补助标准:以上年实绩为基数,年营业额环比增长达到12%,且年上缴税收环比增长达到10%,给予20万元奖励;年营业额环比增长达到17%,且年上缴税收环比增长达到15%,给予30万元奖励。
(3)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注册地在嘉兴市本级,已开连锁店达到10家以上(包括直营店和加盟店),前一年度销售总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连锁门店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核算”,加盟店统一配送率达到70%以上,具备信息管理和连锁加盟管理系统。
奖励标准:农村(市区乡镇或村)新开直营店按照实用面积分档给予一次性奖励,营业面积50-100㎡,一次性奖励1万元;营业面积100-150㎡,一次性奖励2万元;营业面积150-250㎡,一次性奖励3万元;营业面积25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4万元;新开加盟店每家按照以上标准的50%奖励;社区新开直营店每家按照以上标准的50%一次性奖励;社区新开加盟店每家按照以上标准的20%一次性奖励。
对连锁企业当年在市本级范围内新开10家及以上直营连锁超市、便利店,按新增投资设施所涉及的银行贷款额度给予2%贴息,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品牌奖励
(1)对新评定为四星级、五星级商品交易市场分别给予10万元和2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农贸市场分别给8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新获得商务部认定资格的中华老字号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
(四)新型服务业
1、会展业
(1)市会展中心。考核会展中心场地使用率逐年提高,办展次数每年增长,以上一年度举办会展天数与期数为基数,年举办会展期数与天数考核环比增长,给予每增长1个百分点一次性奖励1万元(其中天数增长占比60%,期数增长占比40%计算)。
(2)会展主办方。会展主办方营运资金全部实行市场化运作,且吸引参加会展的全市以外企业大于30家,给予主办区域性会展(不包括嘉兴市范围)的主办方一次性奖励5万元,给予主办国际性会展的主办方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总部经济。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市外企业,将企业总部新注册在嘉兴市区,且税收全部缴入市本级,按上缴税收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10-30万元;国内500强和境外企业总部新注册在嘉兴市本级(各项财政收入均缴入市本级),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以后3年内按照财政贡献给予一定比例奖励。
(五)其他补助
1、市区企业参加市政府批准组织的旅游、商贸、农产品和商品交易市场展销活动,每个展位给予参展企业实际摊位支出3000-5000元一次性资助,其中参加省内举办的会展每个展位资助3000元,参加省外举办的会展每个展位资助5000元,参加国外举办的每个会展展位按照外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2、经市物流主管部门确认的全球100强物流企业在嘉兴独资或合资(股权不低于40%)设立区域性配送中心、分拨中心或采购中心,总投资超过3000万元(不含土地投资部分)项目,对项目引进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
3、经认定后的商贸信息化示范企业、商贸企业品牌建设项目、鼓励商贸企业上市等政策,按照工发资金确定的标准补助。
4、扶持第三产业发展政策兑现项目,按照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有关政策执行。
5、经批准需要三产资金扶持的其他项目,资助标准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三、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与拨付
专项资金采取直接申报方式安排,申报与拨付程序:
(一)建立项目备案制度。申报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的单位,应在年初将项目计划报市级第三产业发展资金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项目备案相关资料:
1、经有关部门批准立项、或企业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2、项目实施方案或计划(包括投资预算、资金来源);
3、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专项资金的申请。符合条件的单位可向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并附相关资料:
1、申请投资补助时应如实填报和提供以下材料:
(1)嘉兴市级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投资补助申请表(附件1);
(2)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文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项目竣工验收证明资料;
(5)项目投资的审计报告;
(6)经审计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
(7)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2、申请资助、奖励时应如实填报和提供以下材料:
(1)嘉兴市级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奖励申请表(附件2);
(2)经有关部门批准评星或定级证明文件;
(3)经审计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
(4)符合税收增长指标奖励条件的需提供税务部门出具年度纳税情况及证明;
(5)符合营业额(销售额)增长指标奖励条件的需提供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6)市政府文件或批示件;
(7)与项目有关其他证明材料。
(三)资金申报程序。符合规定申报条件的单位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财政收入属区级的单位持有关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向区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区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分别报送市级第三产业发展资金管委会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财政收入属市级的单位,持有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分别报送市级第三产业发展资金管委会办公室和市财政局。
(四)资金拨付。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市级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在完成规定审批程序后,联合下达三产资金安排计划,由市财政核实后拨付资金。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件:1、嘉兴市级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投资补助申请表
2、嘉兴市级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奖励申请表